申请执行人:陈寿康,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被执行人:费亦龙,男,1964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寿康与被执行人费亦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人民法院〔2010〕当丹民一初字第00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赵继刚
书记员:孙振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