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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带娣与安徽紫光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芜执字第010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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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带娣,女,197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芜湖县人,工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环城南路蓝天房产******,身份证号码3402211971********。被执行人:安徽紫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机械工业开发区机构代码76903971-3。法定代表人:陶秋月,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芜民一初字第0096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安徽紫光投资有限公司所有座落于阳光商业中心的C幢12室(67.25㎡)、15室(281.25㎡)的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郑斌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