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玉霞,女,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芜湖县人,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丰和行政村永红自然村**,身份证号:3402211968********。被执行人:浙江宏林建设有限公司,变更后名称为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立群。
本院在执行张玉霞与浙江宏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浙江宏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11日变更名为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浙江宏林环境建设集团公司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张玉霞清偿债务25600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斌审判员:吴小兵审判员:徐忠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