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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句容市宝亚汽车磨擦材料配件有限公司与芜湖安捷制动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2013)芜执字第002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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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句容市宝亚汽车磨擦材料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宝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0396938-7。法定代表人:顾贵义,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安捷制动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9284935-4。法定代表人:陈伟英,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芜民二初字第00277号民事判决书,并于2013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安捷制动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芜湖安捷制动器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其应尽义务。但被执行人芜湖安捷制动器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芜湖安捷制动器有限公司存款柒万贰仟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凤元海

书记员:陶静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