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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管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肥东执字第009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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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管韬,男,194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天长市欣诚电线电缆厂。投资人孙卫民。被执行人贡长庚,男,194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天长市。

申请执行人管韬与被执行人天长市欣诚电线电缆厂、贡长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肥东县人民法院(2013)肥东民一初字第00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天长市欣诚电线电缆厂、贡长庚至今尚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天长市欣诚电线电缆厂在天长市有房地产一处(土地证号为天龙国用2007第0**,房屋证号为2007字第002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天长市欣诚电线电缆厂所有的在天长市的房地产一处(土土地证号为天龙国用2007第0**房屋证号为2007字第002号)。二、被执行人天长市欣诚电线电缆厂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天长市欣诚电线电缆厂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天长市欣诚电线电缆厂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明

书记员:计振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