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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曾碰西与连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甬东执民字第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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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曾碰西。被执行人:连华。委托代理人:顾猛,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同涛,浙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碰西与被执行人连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本院查封,但一时难以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要求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442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杨柳艳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毛忆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