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成达色母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法定代表人:杨积位,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宁波市江东华鑫塑料厂。注册地:宁波市江**柴家漕**,实际经营地:宁波市。代表人:陈信芳,该厂厂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江北成达色母粒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江东华鑫塑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由本院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184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杨柳艳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袁金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