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江东宇合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会展路**宁波。法定代表人:黄玉芬,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铭威,该职员。被执行人:宁波呜呜祖拉塑胶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邬宋宝,该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江东宇合塑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呜呜祖拉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495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杨柳艳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毛忆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