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宁波江东佳化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法定代表人:徐佳,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江彩利。被执行人:潘益忠。委托代理人:吕甲木,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江东佳化塑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彩利、潘益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其他法院执行。经该法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1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杨柳艳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毛忆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