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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申请执行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2013)沿滩执字第26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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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住所地自贡市汇东东干道。负责人王波,行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沿滩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的位于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建筑面积104平方米的房屋。二、查封期限两年,自2013年6月21日至2015年6月20日止。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兴元

书记员:李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