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分行,住所地自贡市汇东东干道。负责人王波,行长。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自贡市人,住自贡市自流井区。
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沿滩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第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的位于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建筑面积104平方米的房屋。二、查封期限两年,自2013年6月21日至2015年6月20日止。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赵兴元
书记员:李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