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会友被执行人梅河口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会友与被执行人梅河口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3)靖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向被执行人梅河口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于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张会友34.9万元及判决利息。2013年11月13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梅河口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人34.9万元及判决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张会友与被执行人梅河口市新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次执行终结。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另案再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金奎审判员:王强审判员:张新云
书记员:孟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