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张仁林与被执行人江苏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2013)六执字第1856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买卖合同纠纷文书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仁林,男,1976年2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江苏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学成。

申请执行人张仁林与被执行人江苏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六沿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3年8月20日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江苏百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南京市六合区长芦街道陆营社区大路沈组土地一宗,拍卖款用于发放劳务工资后,其他债权人受偿比例为5%,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3)六沿民初字第4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王启洽执行员章跃辉执行员余斌

书记员:柏向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