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富祥,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三亚市。被执行人刘达孟,情况不详。
关于申请执行人梁富祥与被执行人刘达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20日作出的(2012)城民二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梁富祥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身份情况,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身份、住所地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城民二初字第104号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判长:官静敏代理审判员:陈小龙代理审判员:刘操
书记员:罗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