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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 一审 · 2013

姜流勇与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3)丰行初字第3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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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姜流勇,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南里**。法定代表人刘永宗,乡长。

原告姜流勇不服被告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苑乡政府)作出的2013第83号-非政《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一案,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流勇诉称:2012年7月20日原告及几十户石榴庄村民的房屋遭到南苑乡人民政府、石榴庄村民委员会非法强制拆除,导致原告及受害村民一直过着颠沛流离的日子。原告通过调取政府信息公开得知,石榴庄此次拆迁无任何合法手续,是完全罔顾法律,对人民群众的私有财产强行掠夺的违法行为。原告及石榴庄几十户村民房屋遭被告非法强占后,至今不予解决,难道这就是所谓的“为人民服务”吗?作为人民公仆,却罔顾法律干着土匪的行径,让人不得不对被告肆无忌惮公然违法的动机和行为持有疑义。这种毫不考虑村民利益的政府官员,是怎样考核的?基于此,原告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第35条的规定,于2013年9月16日向南苑乡人民政府调取信息公开,要求公开“丰台区南苑乡人民政府刘永宗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核结果”的政府信息,但遭到拒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被告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向原告公开上述信息。然而,被告拒绝依法行政,拒不公开。依据《行政诉讼法》规定,特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撤销被告2013年10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告知书》(2013第83号-非政);2、判令被告公开“丰台区南苑乡人民政府干部刘永宗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核结果”的政府信息。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对不具备法定要件的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姜流勇的请求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内容亦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审查范畴,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要件,对其起诉应予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姜流勇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岱审判员:阎雪莲人民陪审员:杨永才

书记员:王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