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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重庆市黔江区社会保险局与李方杰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黔法民初字第01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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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

原告重庆市黔江区社会保险局。法定代表人许建波,该局局长。被告李方杰。委托代理人张云霁,重庆云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黔江区社会保险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重庆市黔江区社会保险局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恒萍

书记员:谭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