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重庆市黔江区社会保险局。法定代表人许建波,该局局长。被告李方杰。委托代理人张云霁,重庆云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黔江区社会保险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重庆市黔江区社会保险局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恒萍
书记员:谭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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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市黔江区社会保险局。法定代表人许建波,该局局长。被告李方杰。委托代理人张云霁,重庆云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黔江区社会保险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重庆市黔江区社会保险局承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张恒萍
书记员:谭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