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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王某某诉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台民初字第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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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被告杨某某,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杨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审判员:曹修伟

书记员:赵玉琦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