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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代鑫文与陈贻雄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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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代鑫文。委托代理人:何海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贻雄。委托代理人:黄吉生,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鑫文与被告陈贻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黄丽明

书记员:黄丽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