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代鑫文。委托代理人:何海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贻雄。委托代理人:黄吉生,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鑫文与被告陈贻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黄丽明
书记员:黄丽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民事 · 一审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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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鑫文。委托代理人:何海红,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贻雄。委托代理人:黄吉生,湖北扶轮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鑫文与被告陈贻雄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黄丽明
书记员:黄丽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