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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孙永与罗锋、金晓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温永瓯民初字第1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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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孙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建白。被告:罗锋。被告:金晓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孙永诉被告罗锋、金晓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孙永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前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协议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可见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孙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孙永负担。

审判员:吴孙有

书记员:王剑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