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孙永。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潘建白。被告:罗锋。被告:金晓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孙永诉被告罗锋、金晓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孙永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前达成和解协议,且该协议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可见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得到解决。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孙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李孙永负担。
审判员:吴孙有
书记员:王剑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