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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吕丹丹、李宇涵与李付安、余兴全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武民初字第033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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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吕丹丹。原告李宇涵。法定代理人吕丹丹。委托代理人毛春平。被告李付安。被告余兴全。委托代理人李巨宝。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丹丹、李宇涵与被告李付安、余兴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吕丹丹于2013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丹丹、李宇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丹丹、李宇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吕丹丹、李宇涵负担。

审判长:安何会审判员:李玉生人民陪审员:韩利芳

书记员:宋学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