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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高广飞与钱新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贾吴民初字第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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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不当得利纠纷文书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高广飞。被告钱新英。

本院于2013年5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广飞诉被告钱新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民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3年5月10日,本院向原告高广飞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要求原告高广飞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高广飞在规定期限内未予交纳,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王民报

书记员:解肖肖

引用法律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