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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 2012

方某某、吴某某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012)绍越保字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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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方某某。申请人吴某某。申请人方某某因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吴某某所有的无牌照叉车,并已提供担保。

立即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吴某某所有的无牌照叉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赵云忠

书记员:王佳琍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