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赏建华。被执行人高炳荣,1964年1月22日。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月18日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09年9月1日作出的绍市土资监越(隐漏)罚(2009)2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准予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棣审判员:谢荣兴审判员:茹阿木
书记员:胡萍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