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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 2010

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与何百康执行裁定书

(2010)绍越行审字第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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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0年文书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赏建华。被执行人何百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月18日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09年9月1日作出的绍市土资监越罚(2009)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月19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准予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棣审判员:谢荣兴审判员:茹阿木

书记员:胡萍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