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张校军。被执行人俞爱云。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水利局于2010年1月18日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的绍市水利行罚(2009)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水利局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准予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水利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棣审判员:谢荣兴审判员:茹阿木
书记员:胡萍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执行 ·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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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水利局。法定代表人张校军。被执行人俞爱云。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水利局于2010年1月18日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09年8月10日作出的绍市水利行罚(2009)第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水利局于2010年1月20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准予申请执行人绍兴市水利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棣审判员:谢荣兴审判员:茹阿木
书记员:胡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