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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民事一审裁定书(10)

(2012)邯县民初字第1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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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王敬梓。委托代理人马玉青。被告胡志斌。被告韩翠平(冀素萍)。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敬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王敬梓减半负担。

审判员:范华安

书记员:裴梓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