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敬梓。委托代理人马玉青。被告胡志斌。被告韩翠平(冀素萍)。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敬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王敬梓减半负担。
审判员:范华安
书记员:裴梓雅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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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敬梓。委托代理人马玉青。被告胡志斌。被告韩翠平(冀素萍)。
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敬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王敬梓减半负担。
审判员:范华安
书记员:裴梓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