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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与谢建峰等确认调解协议执行裁定书

(2014)邯县法执字第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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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

地址:邯郸市东环路与雪驰路交叉口北行300米路西。法定代表人:李清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邯郸市邯山利宝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319号14层1406、1408号。法定代表人:谢建峰。被执行人:谢建峰。

关于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与邯郸市邯山利宝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谢建峰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邯县调确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邯郸市邯山利宝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谢建峰逾期未履行(2013)邯县调确字第17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调解协议,邯郸县民健担保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谢建峰名下4套房产,一套房屋坐落于,建筑面积:114.9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房权证第号。另外三套房屋坐落于号、号、号。二、被执行人谢建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谢建峰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出售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2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豪

书记员:申芙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