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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原告武亮与被告翟普科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1)永民初字第04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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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武亮,男,1990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翟普科,男,30多岁,汉族,农民,住永年县。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郝俊杰

书记员:武岳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