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武亮,男,1990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翟普科,男,30多岁,汉族,农民,住永年县。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郝俊杰
书记员:武岳岭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民事 · 一审 ·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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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亮,男,1990年5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翟普科,男,30多岁,汉族,农民,住永年县。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郝俊杰
书记员:武岳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