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流县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双流县东升街道棠中路二段**。法定代表人胡洪军,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沼力,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流县东升房产管理所。。住所地:双流县东升街道办淳化街** 法定代表人苏晓飞,所长。委托代理人王沼力,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春芳要求确认被上诉人双流县房产管理局、双流县东升房产管理所增收其房屋租金的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2011)双流行初字第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案系上诉人张春芳不服其公房租赁费被提高而提起的诉讼,因租赁关系系民事关系,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关于“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驳回其起诉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二审案件受理费,依法不予缴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慧代理审判员:栾秀芳代理审判员:宣磊
书记员:梁潇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