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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依勒么尼果运输毒品罪刑事裁定书_1

(2013)成刑执字第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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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依勒么尼果,女,1979年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

四川省西昌铁路运输法院于2009年3月17日作出(2009)西铁刑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依勒么尼果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元。刑期起于2008年12月29日止于2020年6月28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36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19年6月28日。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2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累计标准分121分。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该犯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元,未执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依勒么尼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佩审判员:牟世清审判员:任华芬

书记员:谭默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