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韩小蓉,女,197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文化程度初中,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
四川省西昌铁路运输法院于2011年2月16日作出(2011)西铁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小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元。刑期起于2010年11月1日止于2025年10月31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2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累计标准分124分。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该犯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5000元,未执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韩小蓉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佩审判员:牟世清审判员:任华芬
书记员:谭默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