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阿米莫热几,女,1980年出生,彝族,四川省布拖县人,文化程度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法院于2008年9月17日作出(2008)川凉中刑初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米莫热几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刑期起于2008年10月24日,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1日作出(2011)川刑执字第187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阿米莫热几减为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7年,减刑后刑期起于2011年1月21日止于2029年1月20日。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2年12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累计标准分168分。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该犯系Hiv携带者,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阿米莫热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二七年四月二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佩审判员:牟世清审判员:任华芬
书记员:谭默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