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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孙福祥与郑如军、郭久友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丰民初字第3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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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孙福祥,农民。被告郑如军,农民。被告郭久友,农民。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郭官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郭官屯村。法定代表人孙庆华,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福祥与被告郑如军、郭久友、唐山市丰润区白官屯镇郭官屯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福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何士生审判员:窦广同代理审判员:潘智峰

书记员:李冬冬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