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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郑玉林执行案裁定书

(2012)丰执字第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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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人郑玉林,居民。被执行人李文勇,居民,

本院在执行郑玉林与李文勇房产过户纠纷一案中,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的(2011)丰民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2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了协助执行通知和裁定,并已办理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民初字第766号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郭双武

书记员:李艳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