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海军执行案裁定书

(2012)丰执字第694-1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

申请人刘海军,农民。被执行人唐山新宝泰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宝财。

本院在执行刘海军诉唐山新宝泰钢铁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海军与被执行人唐山新宝泰钢铁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山新宝泰钢铁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丰劳仲案字(2012)07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爱敏审判员:王荣禄审判员:宿建东

书记员:靳国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