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胜兰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陈祖康,董事长。被执行人准格尔旗尔林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法定代表人杨智源,董事长。被执行人马飞,男,1960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蒙龙,男,195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山西省偏关县。被执行人苗守宽,男,l945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内民一初字第24号民事调解书,于二O一二年十月十一日向四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四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准格尔旗尔林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准格尔旗沙圪堵镇的准格尔旗尔林兔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矿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Cl50000200905112001622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呼和乌拉
书记员:陈晓峰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