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乐清市北白象镇王家店村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王亦才。被告人王林安。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1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4月1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建义。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1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4月1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0月12日被取保候审。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2)1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乐清市北白象镇王家店村村民委员会、被告人王林安、王某甲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2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清、黄威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王亦才、被告人王林安及其辩护人张建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初,被告单位乐清市北白象镇王家店村村民委员会在没有向有关部门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时任王家店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被告人王林安和王家店村党支部书记被告人王某甲的主持下召开村双委和村民代表会议,经会议讨论决定后,通过公告的方式,将座落在王家店村西安中心大道北首一块3147平方米土地(4.72亩),其中,基本农田3052平方米(4.578亩),其他土地95平方米,以人民币2832000元的价格转让给赵某等人。截至案发,赵某等人尚未对转让的土地(四至:东至河流;南至水田;西至小路;北至水田)进行开发使用。2010年11月,被告单位乐清市北白象镇王家店村村民委员会退还了2832000元人民币给赵某。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于2011年4月15日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乐清市北白象镇王家店村村民委员会诉讼代表人王亦才,被告人王林安、王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会议记录、收据、资金使用报告单、银行进账单、转账支票、银行明细表、户籍证明、证人赵某、黄某、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陈某、王某戊、鲍某、王某己的证言和抓获经过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乐清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性质认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乐清市北白象镇王家店村村民委员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告人王林安、王某甲身为村委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单位乐清市北白象镇王家店村村民委员会和非法受让人赵某之间已达成非法转让的合意,并收取了土地转让款,其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已经既遂,故辩护人认为双方未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且土地转让款已退还,构成犯罪中止及建议免除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被告人王林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两被告人的行为未造成破坏土地的危害后果,对被告人王某甲予以减轻处罚,对被告人王林安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单位乐清市北白象镇王家店村村民委员会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林安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王某甲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情况,可对被告人王林安亦适用缓刑。综合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两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乐清市北白象镇王家店村村民委员会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二、被告人王林安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三、被告人王某甲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晓峰人民陪审员:黄晓人民陪审员:蒋宙宙
代书记员:叶余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