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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䂅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3)温乐少刑初字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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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危险驾驶文书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傅某。因本案于2012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2)3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傅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傅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傅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傅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傅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不到90mg/100ml,无交通事故发生,且积极配合检查,属情节轻微。为维护社会正常秩序,打击犯罪,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傅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益华

书记员:吴靓靓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