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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鵫某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嘉海刑初字第1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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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行医文书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赫某。因本案,2012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2)1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赫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林小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赫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赫某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赫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赫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2013年3月2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费洁

书记员:张佳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