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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吕某某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沂南刑初字第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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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行医文书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沂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曾用名吕某甲),男,出生于山东省蒙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蒙阴县,2012年6月7日因涉嫌非法行医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沂南县看守所。辩护人张凤宝,北京市邦盛(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沂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刑诉(2012)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2年9月18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遵涛、王军、人民陪审员郭元清组成合议庭并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京明、高兴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辩护人张凤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吕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而利用土方为他人治疗肾炎。2012年6月6日7时,被告人吕某某指导王某某服用自制的出汗药方并用两床被褥及热水袋捂汗,王某某大量出汗后,吕某某电话指导其继续捂汗,15时许,王某某因深度昏迷、呼吸微弱向120求医,医护人员赶至现场时王某某已死亡,经鉴定,王某某系因慢性肾小球肾炎治疗不当而脱水死亡。王某某死亡后,其亲属将被告人吕某某用车辆带至王某某家中后,要求被告人吕某某先赔偿5万元钱,否则报警,后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12年6月7日,被害人亲属报警后,被告人吕某某被侦查人员带至公安机关,被告人吕某某到案后对其未取得医生职业资格的,为王某某治疗肾炎的事实供认不讳。2012年10月18日被告人亲属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并造成就诊人王某某死亡,其行为妨害医疗卫生管理秩序,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2012年6月6日被告人吕某某被带至被害人家中后,被害人亲属明确告知,如不能赔偿将报警。次日因未能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亲属报警,被告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被告人吕某某供述称,一人做事一人当,跑了还的逮回来,表示当时不愿意逃跑。虽然证人王某乙、王某丙证实报案时被告人不知道,且有部分亲戚朋友看着被告人;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王某乙、王某丙的证言,被告人吕某某在知道不能立即赔偿被害人损失、即将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并当庭表示一人做事一人当,说明被告人吕某某主观上主动、自愿将自己交付法律制裁,应认定其自首。被告人亲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综合上述情节,可对被告人吕某某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遵涛审判员:王军人民陪审员:郭元清

书记员:马倩倩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