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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鲜梦华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甬仑刑初字第1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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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行医文书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鲜梦华(曾用名鲜茂华),女,汉族,1972年12月18日出生于四川省巴中市,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巴中市巴州区。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06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9月13日被依法逮捕,同年12月4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鲜梦华犯非法行医罪,于2012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2年1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博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鲜梦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鲜梦华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鲜梦华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鲜梦华能够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又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鲜梦华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丁澍淼

代书记员:许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