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立营,又名赵营。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一一年五月三日,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1)郓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立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赵立营服判不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菏泽监狱于2012年11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菏泽监狱,以罪犯赵立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赵立营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立营在菏泽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法律学习;在生产劳动中,能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表扬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赵立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赵立营减去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余刑期限自2012年12月7日起,至2013年2月2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毛丕家审判员:陈浩审判员:蒋飞
书记员:王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