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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闫松林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2)一中刑执字第6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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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持有毒品文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闫松林。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4日作出(2010)红刑初字第6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闫松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2009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

天津市杨柳青监狱于201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闫松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并取得良好成绩,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闫松林于2010年6月7日入监以来,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良好。该犯于2011年7月15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1月4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2年7月16日,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于2011年1月4日,获先进个人奖励。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计分考核分数累计表、思想汇报、评审鉴定表、奖励证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闫松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的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闫松林减刑一年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9月20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洪代理审判员:张建辉代理审判员:张岩

书记员:史军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