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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2

刘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2012)二中刑执字第32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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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2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非法持有毒品文书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罪犯刘伟,现在天津市河西监狱服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1日作出(2009)北刑初字第107号判决,以被告人刘伟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执行机关河西监狱于2012年12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西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八个月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

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刘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不变。(刑期自2008年11月29日起至2014年11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琳代理审判员:周吉成代理审判员:王自力

书记员:郭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