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武乡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弓某,女,汉族。2011年4月2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武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4月25日被监视居住。
武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武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弓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武刑初字第39号刑事判决。判后,原审被告人弓X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璞真事业机构包括山西省三江源璞真生态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环境公司)、山西璞真灵芝酒业有限公司(下称璞真公司)、山西璞真假日俱乐部、璞真大厦等四个公司,均不属于金融机构,未授权经营人民币业务。2001年1月份,段X被璞真公司委托为武乡地区办事处经理职务并开办璞真专卖店,积极推广该公司经营模式,同年3月份,被告人弓X加入璞真公司开始投款并成为段X发展的璞真专卖店宣传员,编号为PL000001,并协助段X负责为他人收款开票、兑付返还款和高额回报利息等。2003年3月份弓X重新申请编号为PG000000并积极宣传和发展其编号下其他宣传人员并向璞真公司投款。以璞真公司推出的所谓返本促销模式上交公司账面及收据显示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61150元,返本236300元。获利21500元。以环境公司向社会公众推出的所谓绿色财富计划模式,上交璞真公司账面及收据显示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9万元。2003年1月份,璞真公司在武乡成立了陈香梅璞真老人安养中心,同年3月份弓X开始负责。期间经弓X手上交璞真公司账面及收据显示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5000元。截止案发弓X经手上交璞真公司账面及收据显示吸收不特定公众三十余人共计金额686150元,其中弓X个人投璞真公司返本促销款55370元、植树款15000元。另查明,2001年5月至2002年12月,被告人弓X领取奖金17000元;2003年领取3000元;2011年4月25日,弓X在其丈夫李X5和女儿的陪同下到武乡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复函、委托书、璞真编号编排顺序表、申请表、集资模式调查报告、弓X吸收款证据、证人证言、聂X、聂X2、段X讯问笔录、武乡县公安局经侦队证明材料、(2004)武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自检书证明、诊断证明书、被告人弓X供述与辩解、投款专用收据等证据证实。原审认为,被告人弓X目无法纪,在加入璞真公司后以所谓返本促销、绿色财富计划等为名,采取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展为公司宣传人员向璞真公司交款销售产品或交款由该公司代销产品,并承诺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等手段,以高利润、高回报公开变相吸收公众存款61万余元,致多人财产遭受损失,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弓X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弓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后,原审被告人弓X不服上诉称,一、上诉人在璞真公司期间,未宣传或发展过他人,不是发起、组织、操纵和决策指挥者,不知款项的运作和用途,没有支配和使用权,更未花过大家钱,因本人也投资7.087万元,也是投资和受害者。二、上诉人开单收款的只有11.76万元,不是原判认定的61万元,且多是同事和朋友,均按比例将款退还。02年的每支单据都盖有段X手章,指控的19万元植树款与上诉人无关。安养中心已认定不是单位犯罪,入住老人的保证金共3.5万元已全部退还。三、上诉人不是专卖店经理,没有公司的授权和委托,更不是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而实施犯罪的是已被判决认定的璞真公司及其单位主管等人。因当时该公司有合法证件,手续齐全,并被政府大肆宣传,又曾获多项荣誉,故上诉人有理由相信其是合法单位,不能预见到损害结果的发生,未意识到其非法性而成了被骗者。另被取保的9人都开过单收过款,有的收款金额大于上诉人,理应同等对待,体现公平。据此,上诉人不存在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不是犯罪主体,没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罪过,数额未达到追究刑责的标准,且投案自首,应从轻减轻免除处罚,请求依法重审本案。
经审理查明,璞真事业机构包括山西省三江源璞真生态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环境公司)、山西璞真灵芝酒业有限公司(下称璞真公司)、山西璞真假日俱乐部、璞真大厦等四个公司,均不属于金融机构,未授权经营人民币业务。2001年1月份,段X被璞真公司委托为武乡地区办事处经理职务并开办璞真专卖店,积极推广该公司经营模式,同年3月份,原审被告人弓X加入璞真公司开始投款并成为段X发展的璞真专卖店宣传员,编号为PL000001,并协助段X负责为他人收款开票、兑付返还款和高额回报利息等。2003年3月份弓X重新申请编号为PG000000并积极宣传和发展其编号下其他宣传人员并向璞真公司投款。以璞真公司推出的所谓返本促销模式上交公司账面及收据显示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61150元,返本236300元。获利21500元。以环境公司向社会公众推出的所谓绿色财富计划模式,上交璞真公司账面及收据显示吸收公众存款共计19万元。2003年1月份,璞真公司在武乡成立了陈香梅璞真老人安养中心,同年3月份弓X开始负责。期间经弓X手上交璞真公司账面及收据显示吸收公众存款共计35000元。截止案发弓X经手上交璞真公司账面及收据显示吸收不特定公众三十余人共计金额686150元,其中弓X个人投璞真公司返本促销款55370元、植树款15000元。另查明,2001年5月至2002年12月,原审被告人弓X领取奖金17000元;2003年领取3000元;2011年4月25日,弓X在其丈夫李X5和女儿的陪同下到武乡县公安局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002年10月24日,武乡县公安局接群众电话举报称2000年至今,段X伙同他人在该县境内传销灵芝商品,以生态环境投资为招牌,集资诈骗22万余元,筹办安养中心为名集资诈骗12万余元。该局于次日立案侦查。2、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并银函【2003]4号关于鉴定璞真事业机构吸收巨额公众存款行为是否合法的复函证明:璞真事业机构所属的环境公司、璞真公司、山西璞真假日俱乐部、璞真大厦等四个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未授权经营人民币业务;如确实向社会不特定吸收公众存款,即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属非法行为。3、委托书证明:2001年1月15日,璞真公司法定代表人聂X委托段X为武乡地区办事处经理职务,由其负责组织人员在该地区宣传该公司生产的系列产品,此期间可开办璞真专卖店,如条件成熟也可在三个月内提前在当地办理营业执照,开办璞真专卖店。4、璞真武乡专卖店宣传人员编号编排顺序表及申请表证明:弓X开始编号为PL00001,其编号在段X编号PL000000下管理,和弓X同级别有编号的人员还包括闫XPL2000001、张XPL4000001、赵XPL8000001和郝XPL6000001。弓X2003年3月份重新申请编号为PG000000及其编号下其他宣传人员编号分别是来X编号为PG000001、曹X编号为PG2000001、杨X编号为PG400001、李X编号为PG600001、来X管理下的编号为:冯X编号为PG000002、李X2编号为PG04000L。5、璞真公司集资模式的调查报告证明:(1)璞真公司的集资模式2001年5月至2002年2月,集资模式为返本促销给公司交钱的集资人编了以字母P开头的00号后根据编号表让00号往下编四个号,这四个编号可再往下编四个号,集资金额本金按第一个月返10%、第二个月返15%、第三、四、五个月各返25%,第六、七个月各按25%返利,同时按编号规定一个编号集够12万元可成为一个专卖店,集够18万元可成为一个连锁店,可奖价值四万八千元的汽车一辆,如要车需交三万元,不要汽车的给三万元,但不支付现金,按本金的返还办法逐月返还,如上级编号下有四个下级且各编号都集够十二万元那公司就给上级编号发四百元的工资,发三个月;如四个下级编号都领四百元工资,那么上级编号的工资涨为七百元,发三个月;如四个下级编号都领七百元工资,上级编号的工资就涨为一千元。在这期间每个专卖店的集资数额从十二万元上调至十五万元。2002年3月至7月,集资模式为按集资金额十个月返本,每个月返回10%,十个月返完,第十一、十二个月各返25%的利,集资数额达到20万元则奖励5000元,给上级编号奖励3000元,如上级编号管辖的四个下级编号都集够二十万元,则给上级编号发四百元工资,如下级编号都领四百元工资则上级编号领七百元,如下级编号领七百元则上级领一千元,工资都是发放三个月,这个模式不奖励汽车。8月至10月,将公司模式调整为十一至第十五个月每月返10%的利,其他奖励办法同前。11月至2003年2月,璞真公司集资暂停,改为利用投资三江源公司植树非法集资。3月至4月30日,公司的集资模式调整为六个月一次返本,第七、八个月各返10%的利,2003年5月又调整为第六、七个月各返本金的50%,第八个月返20%的利,同时对编号进行电脑管理,把专卖店改成广告宣传点,一个店集够20万元则奖励3000元,将直接上级编号5000元,如一个编号下的五个编号都集够20万元即达120万元后可得一辆价值3.8万元的汽车使用权,如不要车则奖励2万元,但上述5000元、3000元不得再领。以上各集资模式如提产品则只返本金不返利。连锁店模式:交18万元一年返还,给一辆价值十二万元的奇瑞车,另给5万元产品。如果不要5万元产品,给30%的现金。如果不要车,交12万奖励6万元,开18万元的条,按交18万元进行返还。(2)环境公司的集资模式,以绿色财富工程为幌子,以巨额利润吸引社会公众在公司投资:以投资1万元为例,五年后返还2.2万元,10年后返还4.8万元,15年后返还10.6万元,20年后返还23万元,25年后返还51万元。如解除合同时投资的时间满一年,而不足五年的,按银行规定的定期利息时间计算利息,余下部分按活期利息计算,如2年7个月零8天,则2年按定期,7个月零8天按活期计算。(3)璞真公司销售业绩等制度规定:新加入的业务员,第一次直接在公司办理手续的最低销售业绩在2万或2万元以上者,可以取得编号,拥有编号后,方可享受销售业绩5%的运输补助费。6、原审被告人弓X以璞真公司返本促销吸收款证据:(1)弓X(编号PL00001)查账笔录、记账凭证及收据证明:2001年9月10日交款20000元,有收据;12月25日,交款20000元,有收据;2002年1月15日,交款13000元,有收据。共计53000元,全部返本,获利21500元。(2)弓X查账笔录及凭证证明:2002年4月25日,交款58000元,有收据;5月10日,交款63000元,有收据;交款51000元,有收据;5月25日,交款28000元,有收据。共计200000元,已返本177200元、未获利。(3)弓X查账笔录及凭证证明:2002年6月25日,交款3200元,有收据;6月18日,交款300元,有收据;7月10日,交款2600元,有收据;8月10日,交款250元,有收据;9月30日,交款1800元,有收据。共计8150元,已返本6100元,未获利。(4)弓X(编号PG000000)查账笔录及凭证证明:2003年3月15日,交款120000元,有收据;3月31日,交款80000元,有收据。共计200000元,未返本获利。(5)弓X获取奖金、运输补助款查账笔录及凭证证明:2001年5月至2002年12月领取奖金17000元;2003年领取3000元;以曹X名义领取3000元,共计领取奖金23000元,但没有明细账及领取补助签字表。(6)弓X2002年本人投款情况证明:2002年5月10日投款10000元,7月10日投款4000元,7月25日投款5000元,9月10日投款10000元,9月25日投款6370元,共计投款35370元。7、原审被告人弓X以环境公司绿色财富计划吸收款证据:弓X(编号为AL01)查账笔录及凭证证明:2002年8月30日至9月30日,弓X上交公司植树款共20笔,共190000元。分别是魏玉平、张X、米X、魏菊芬、曹X、郝月莲、郝X、武贵香、李X、刘菊芬、卢海旺、郝庆珍、武水仙、张卫民、赵菊英、吴国文各10000元;姜亚文20000元;本人投款10000元;共计190000元。8、原审被告人弓X以武乡县成立陈香梅璞真老人安养中心入住人员吸收款证据:璞真安养中心入住人员统计表、账页及凭证证明:经弓X手吸收魏桂莲5000元、董留花10000元、张X320000元,共计吸收35000元。9、原审被告人弓X吸收款收据及证人证言证据如下:(1)董X询问笔录及收据证明:2002年8月25日,经弓X介绍加入璞真公司,交了两笔,一个单开的是40000元;另一个单开的是20000元(植树投资款),2003年5月24日投资12000元,共投资了72000元,均给了弓X开的收据,本金返还款36000元,未分红。分三笔:植树款20000元,收据的收款人为段X印鉴,且弓X植树款账面上没有董X的20000元植树款;璞真公司40000元,收据的收款人为段X印鉴;璞真老人安养中心12000元,收据的收款人为弓X签名。(2)韩X询问笔录及收据证明:弓X向其宣传璞真公司的产品推销方式,2003年7月份,其投入5000元是由弓X办的开单,也记在弓X名下,应按6个月返本,第7、8月分两次给利息20%,应得利1000元。但至今未收分文。(3)魏X询问笔录及收据证明:2002年7月25日至7月底向弓X投款共四笔分别为52000元已返本共获利13000元;8月25日投了5000元已返本;投资10000元植树款没有得利;10月25日又投进5000元本金没有回来。交款都是到弓X手里,收据仅有10000元植树款,收据的收款人为段X印鉴,在弓X的植树款账户下。(4)张X询问笔录及收据证明:向弓X投款共2笔10000元,分别是5000元已返本未获利,无收据;5000元未返本有收据,相吻合。(5)武X询问笔录及收据证明:2003年5月18日向弓X投款4000元未返本,6月27日向弓X投款6000元未返本,与收据相吻合。(6)李X3询问笔录及收据证明:向弓X投款共3笔9500元,分别是5000元已返本未获利,无收据;2000元已返本1800元有收据未获利;2500元植树款未返本有收据,与魏菊芬投5000元、刘先英投2500元共计10000元为1股。收据相吻合。(7)李X4询问笔录及收据证明:向弓X投款1笔共3000元未返本获利,与收据相吻合。(8)米X询问笔录及收据证明:向弓X投款共1笔10000元植树款未返本获利,在弓X的账户下。(9)郭X询问笔录及收据证明:向弓X投款共2笔10600元,分别是5600元、5000元,均未返本,收据的收款人为弓X。(10)郝先平询问笔录及收据证明:向弓X投款共1笔计23000元均未返本,收据的收款人为弓X,与陈述相吻合。(11)姜X询问笔录及收据证明:向弓X投款共四笔计60000元,均未返本,收据的收款人为弓X,与陈述相吻合。(12)郝X询问笔录及收据复印件证明:向弓X投款4笔共计4600元,收据的收款人为段X印鉴或无收款人,缺1000元收据,投植树款10000元,在弓X账户下。(13)弓X2询问笔录及收据复印证明:向弓X投款5笔共计53000元,47000元有收据,交款人为其和丈夫郝庆珍名义,其中投植树款10000元,在弓X账户下,能证实弓X吸收弓X210000元产品抵押款,其余的27000元为段X印鉴或无收款人。(14)成X询问笔录及收据复印件证明:向弓X投款3笔共计7800元,均未返本,收款人均为弓X,与陈述一致。(15)武X2询问笔录及收据复印件证明:向弓X投款2笔共计25000元,分别是15000元,10000元植树款,未返本,在弓X账户下。(16)张X3询问笔录及收据复印件证明:向弓X投款5笔共计90500元,均未返本,收据的收款人为弓X,与陈述相吻合,购买产品375元,有收据,只有200元的产品款收据财务为弓X;20000元的安阳中心款无收据,均未返款。(17)刁X、王X、魏X2、魏X3、韩X2、卢X、魏X4、赵X2、武X3、李X4、武X4、豆X、曹X证明材料及收据复印件证明:弓X各吸收投款10000元、5000元抵押金、10000元、植树款10000元、12000元、10000元植树款、10000元、10000元、34000元、25000元、10000元、10000元、45000元。10、曹X讯问笔录证明:其是先经弓X介绍,后和弓X、段X一起去璞真公司和榆次安养中心看了后,于2002年6月份参加了璞真公司,其没有发展过其他人,只是给姜X、郭X、赵国恩、郝先平说过要投资就给弓X,到期还能得奖金,具体他们投资多少钱其不知道。其没有收过别人的钱,投资的钱都是直接交到弓X手里。2003年弓X给其一个编号,安养中心成立后,开始由段X负责,4至5月份是弓X负责,入住老人有十九个人。其负责买粮买菜,每月工资300元,共领取了5个月工资。〔当庭证言]其是自愿参加璞真公司,在其名下投款的有郭X10600元、赵X210000元、魏X410000元、郝X223000元、姜X60000元、武X434000元共六人,其投款30000元,共计投款177400元。当时由弓X替其开收据票,钱由段X交到公司的。该款应由其自己承担与弓X本人没有关系。11、李X讯问笔录证明:2001年3月份经段X介绍后向璞真公司投款返本,2003年3月份,弓X给其一编号为PG60001号,今年初其吸收他人投款138000元,其中有郭X35000元、李X525000元,白X10000元,共计70000元是弓X让其给代开的单,他们在其编号内,集资够20万元后公司补助奖金3000元,这70000元按比例提出奖金后归投款人所有。〔当庭证言I其自愿参加璞真公司的,并不是弓X发展的。在其名下投款的有刁X210000元、李X525000元、豆X10000元、郭X35000元、武X310000元等人。共计投款9万元。当时其手上没有单据就让弓X替其开的单子,款是其交到公司的,应由其承担与弓X无关。其编号是段X给的,弓X开好单后,其和段X去太原公司交的钱。12、聂X讯问笔录证明:2001年1月份璞真专卖店成立,当时段X认可了其公司的经营模式以后提出申请,报公司由其批准成为了武乡专卖店负责人。他所办的业务都是按公司经营模式销售产品。在武乡吸取不特定产品的抵押金都交到了公司。主要开展了植树造林、投资植树认购林地,搞授权宣传店,收产品抵押金进行口碑宣传,产品都是免费品偿,到期返本。另外在武乡开设了安养中心,收取入住老人保证金,终身服务免费,实现挣钱养老的目的。武乡专卖店和安养中心章是公司负责给刻制的,都是由段X负责,2003年4月份开始由弓X负责安养中心,其公司的这种经营方式,吸收资金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武乡收取多少资金具体由财务部人员张宏显、聂燕芳二人知道。这部分资金用于了扩大公司再生产,植树造林,上市公司。13、聂X2讯问笔录证明:其是2002年2月份来的璞真公司,4月份开始担任公司出纳员。武乡专卖店的编号:段XPL000000,弓XPG000000,其他人的编号都在这两个编号之下。由聂X负责给编号,武乡原来只有段X一个人,弓X在她的编号下,2003年4月份,弓X来公司找说她与段X闹矛盾,不想在段X编号下了,后经聂总批准公司给她新确定了PG000000编号,公司按经营方式按期返还本金利润,由公司从电脑里打出领取单然后由他们在上面签字,客户一联公司记账一联。2002年领取奖金其忘记了,2003年领取方法是投款人够20万元拿收款单据,去公司领3000元补助款。公司是2003年6月29日被查封的,共有产品抵押金、老人入住抵押金、植树款、假日俱乐部房卡、陈香梅一璞真康复俱乐部共五种收款方式。14、段X讯问笔录证明:其受璞真公司总经理聂玉升委托在武乡进行代理,编号是PLOOOOOO。2001年开始推销灵芝系列产品,销售产品的方式是免费品偿产品返本宣传做广告。如投资人投资1万元给1万元产品,本金1万元半年返本,产品按公司规定60%出售,如投资者不想推销产品,公司可代销售,半年按本金20%给投资者利润。吸收投资款都是我一个人办理的,兑付返还的本息也由其办理。所用的收据也都是公司专用收据。3月份赵X介绍弓X来其家了解公司返本促销方式便开始投款,其在向公司交款时给弓X立过户,代交过40000元,这款是弓X给其代交的,2002年1月份发现弓X有文化懂财务,并积极参与营销业务,这样她可以多发展人,别人去她家交款也方便,同时也有了助手,其取得编号后,在其的下面每交4万元可以取得一个编号,每个编号下面最多有5个编号,其他编号还可以向下发展,每个编号交满20万元得5000元补助,上级编号得3000元补助。其编号下面有弓X和问玉清二人,交款数额以记账为准。账是从2002年1月份有的。主要由弓X负责记账,我有一本个人账,所投的植树款也以账上为准。吸收投资款、兑付办理一切手续都是我和弓X办的,返还款有的由其给投资人兑付,有的是由其把款给弓X给投资人兑付,各自兑付的款都由领款人在公司上交货款和返还款情况记录表上签字。公司账薄记载的有编号交款人所交的款共收了150余万元,其吸收有六、七十万元,弓X吸收有八、九十万元,每个编号下发展一个新编号,新编号人做够20万元,原编号人还可以得3000元补助款,4至5月份弓X名字编号PL0001交款20万元得补助8000元,和弓X分了。其编号下面发展有弓X、闫X,弓X编号下是赵X、李X,赵X编号下是张毛小等,璞真公司有个编号程序表,都是按程序表往下编,填一份编号表。2003年公司推出新的营销办法,1月份在武乡成立了陈香梅安养中心,由弓X记账,开始由其负责了四十多天,后负责两个多月,再后来由张长安负责了。3月份其和弓X不在合作,其编号下有弓X3、闫X、张X4、赵X、郝X。弓X在公司开始是一般人员,成立安养中心后,不知道是因为什么弓X取得了00级别的编号,就能发展下面的人,就是负责人并领钱发放,她取得00级编号发展多少人,收了多少钱其不知道,弓X在没有取得00级别编号之前,那时候弓X相当于会计,出纳。2001年6月份至2003年2月期间弓X和其领取的补助款其二人平均分配了。弓X共领取过四次补助款分别是:6000元、5000元、3000元、3000元,共计17000元补助款。其他领回补助款不分配。归他们自己所有。15、武乡县公安局经侦队证明材料证实:2011年4月25日,弓X在其丈夫李X5和女儿的陪同下投案,因其做过心脏病手术,正在恢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依法将其取保候审。16、(2004)武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武乡县人民法院以段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17、户籍证明证实:弓X,女,1955年1月24日出生,住武乡县丰州镇丰州路******。18、自检书证明:弓X具有悔罪表现。19、诊断证明书证明:2011年4月2日,弓X被山西省人民医院诊断为患有风湿性心脏病。20、原审被告人弓X供述与辩解证明:【第一次讯问笔录】2001年3、4月份,其通过介绍段X给璞真公司推销产品,挣钱快,就开始小额从段X手买上产品自己卖掉,其卖了2600余元产品,2002年卖了1000余元产品,本金全部收回,利润回收率是投资额的30%,段X给其编号后,2003年3月份,其开始具体办理产品的促销业务,按照公司的销售规定,人们将用于购买产品的款交给其,其再交到公司,但人们都不取产品让公司供销,将所投资款等到6个月后,公司就将本金全部退回,等到8个月后公司又将投入本金20%的纯利返还给投资者,具体由其和有编号的投资者办理。2003年其交到璞真公司20余万元投资款。这笔款的业务是其和来X、李X办理,没有返本。其按交款数额得了3000元的补助款,都给投资的人分了。环境公司在县里以种树吸收资金其投资15000元,经手给别人投资40000元。这都是由段X交到公司的。在其的管理下参与推销产品有李X、来X、曹X、杨X(沁县住),他们都有编号。安养中心成立后,其管理了三个月后移交给了张长安管理。每月挣工资350元。【第二次讯问笔录】2003年段X给其一个编PL00001,其总投款6万元,从2002年7月份公司给其返钱,一直到2003年4月份共返回了10个月,大概返回25000元。其没拿上别人的钱顶到自己编号下交到公司,或者别人用其的编号交到公司。其有过一笔补助3000元,按投资人的比例分了。【第三次讯问笔录】璞真公司的投资经营方式是返本促销,有时候段X从公司把钱领回来趁方便偶尔到其家给别人发钱,钱都是段X发,有时他剩下了其也好替他发,后因和段X闹矛盾,他不给其返本的钱,其就到太原找公司的人说这些事情,而不是去申请新编号。其一共向璞真公司投款大概有六、七万元钱,没有到璞真公司领取过奖励或工资。【第四次讯问笔录】2002年六月份左右,其加入了璞真,当时投了大概四、五千元,每两个月就开始给返钱,其去段X、王X3家领。总共投款有六万左右,一直到2003年4月份共返了十个月,大概返回25000元。其在公司没有担任职务发展过下线,都是他们自己去投的钱。也没有向别人推荐或对外宣传过。大概在2002年末,公司先是宣传植树造林,要人们出钱植树,在二十五年之内把本金和利润给返还,其当时出了15000元,段X跟我商量想建立老年人安养中心,2003年1月14日,由璞真公司出钱建立了陈香梅一璞真老人安养中心,当时是要入住的老人每人交两万元押金,每月出大概200元的生活费,我在安养中心当了三个月会计,每个月挣四百元的补助,其在安养中心没有投钱,21、原审被告人弓X提交关于绿色财富计划委托中介和承包经营合同书及璞真公司专用票据证明:2002年10月10日,其交植树款15000元,收款人为段X。22、原审被告人弓X提交关于向璞真公司投款专用收据证明:于2002年5月5日投返本促销款10000元;7月10日投产品抵押款4000元;7月25日投产品抵押款5000元;9月10日投产品抵押款10000元;8月25日投产品抵押款370元;9月25日投产品抵押款6000元;共计投款35370元,收款人为段X。2003年3月7日,弓X个人返本促销款20000元,共计70370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弓X在加入璞真公司后,以返本促销、绿色财富计划等为名,采取向社会不特定人发展为宣传人员,向璞真公司交款销售产品或由公司代销产品,并承诺一定期限内返本付息、高利润、高回报等手段,公开变相吸收公众存款61万余元,致多人财产遭受损失,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且上述事实有聂燕芳、李X、聂X、段X讯问笔录、查账笔录、记账凭证及收据、集资模式调查报告、证人董X、韩X证人证言等证据在案为证,能证明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据此,上诉人弓X所提不存在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事实,不是犯罪主体,没有故意或过失的主观罪过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鉴于上诉人弓X案发后投案自首,本院审理期间,出具悔过书,认罪悔罪,故原审根据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定罪准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冠晋代理审判员:姬国强代理审判员:史蕾
书记员:王长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