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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徐平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鄂孝昌刑初字第00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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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占用农用地文书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平安,男,1965年7月14日出生于湖北省孝昌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孝昌县。2012年5月4日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孝昌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依法逮捕,同年6月6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11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2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孝昌县看守所。

孝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孝昌检诉字(2012)第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平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决定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孝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林堂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平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徐平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及《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到孝昌县国营陆山林场陆山分场陆山渡槽北占用林地采砂,导致林场防护林地大量被毁坏。2012年4月28日,经孝感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实地勾测,被告人徐平安非法占用林地采砂面积为14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被告人徐平安的供述证实:我们陆某厂以前一直是政府审批了的,我进入砂厂大约是八年前,开始是由我们村在办厂,后来承包给个人,最后一任法人是我的侄子徐某4。他们承包时政府划定的采砂范围我不是很清楚,大约去年上半年,徐大舟到孝昌县河砂局辞去了陆光村砂厂法人,我们陆光村河砂厂的《采砂许可证》被吊销了。于是我们有采砂船或挖机的人就自己一人占一块林地进行挖砂,去年是全村人人平分所得利润,今年就没有分利润,采砂所得的利润被我们船主自己得了。分钱时具体是由我湾的徐某5、徐某6、蔡某、徐某7、徐详生、徐某8、徐详惠、徐某9等人办的,我家里分了200元左右,好象是人平分60元,具体共分了多少我不是很清楚。今年没分时我家得了2万元左右。我一共在国有陆山林场挖了二块地,占用面积大约十多亩。孝昌县河砂局的工作人员、陆山林场的工作人员和森林公安的人都来制止过,并要求我们办理正规采砂手续。我看到别人在采没有停止,我就也没有停止,继续采砂。我是先用铲车将林地上的土层除去,然后用链子船挖砂,再用铲车装车出售,一般一车140元左右,购买人不固定,自己来买。二、证人证言1、证人徐某1、徐某2(孝昌县陡山乡陆光村村民)的证言证实:我知道我们村有徐某10、徐平安、徐某11、徐某12四人在陆山林场陆山片北边采砂,他们在采砂之前林地上面有的地方是树,是湿地松,有的地方没有树。他们具体开始采砂时间我不清楚,我知道他们采砂已经有好几年了。他们先是每人占一片林地采砂,最后逐渐连成在一起。他们每个人占用了多大面积我不清楚,四个人共占用了约一百多亩。2、证人徐某3、刘某(孝昌县陡山林场职工)的证言证实:在林场陆山渡槽北林地内采砂的人有徐平安、徐某10、徐某13还有几个我叫不上名字的人,都是陡山乡陆光村的人。他们具体是哪一年开始采砂的我不记得,反正有好几年了。他们采砂没有通过主管部门同意,谁先占了林场的地采砂那个地方就是谁的,他们平时采砂没有间断过。林地现在砂都被采走了,现在基本上都成了水塘,他们在林场内采砂到林地表面一般有二三米,最深的有七八米。林地被毁坏前上面栽植的是湿地松,能进行林业生产,现在他们在上面采砂,林地基本毁了,无法进行林业生产。这些林种是防护林,我们林场建场之初就是营造防护林的,他们在采砂的时候森林公安、县河砂局和我们的照场人员都制止过多次,但他们仍然我行我素,继续采砂。三、指认笔录及取砂地点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地点。四、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五、孝昌县森林公安局调查报告、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徐平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情况。六、孝昌县林业局证明,证实该局未办理国有陆山林场(陆山片)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七、孝昌县陆家山林场报案材料,证实该林场被陡山乡陆光村部分村民大量占用用于采砂,导致林场林地严重被毁坏,难以复垦造林,毁坏林地面积达二百余亩的事实。八、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证实孝昌县国有陆山林场面积为4258亩,主要树种为湿地松,林种为防护林的事实。九、孝感市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书,证实被告人徐平安编号为6号的采砂点非法占用林地10亩,编号为13号的采砂点非法占用林地4亩的事实。十、孝昌县河砂资源管理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证实2010年10月11日、2012年3月14日,孝昌县河砂资源管理局责令被告人徐平安停止违法行为及2011年1月11日该局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的事实。十一、孝昌县河砂资源管理局情况说明,证实该局未批给被告人徐平安许可手续的事实。十二、有被告人徐平安的户籍证明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平安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及《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占用林地进行非法采砂,面积达14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平安辩称陆光村以前办过《采砂许可证》,而且其所占用的土地为集体土地,不是林地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平安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29日起至2013年4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邓小零审判员:范波涛审判员:罗如乔

书记员:沈林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