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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 · 一审 · 2012

磁县心诚洗煤有限公司、邯郸天翔洗选有限公司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2)广刑初字第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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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非法占用农用地文书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文书

公诉机关广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磁县心诚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岳城镇柿园村。诉讼代表人尚金荣。被告人黄某,私营业主,2012年5月20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2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6月1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单位邯郸天翔洗选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岳城镇里青村。诉讼代理人尹晓生。被告人尹某,已婚,中国共产党员,身体健康或良好,私营业主,现居住在岳城镇岳城村六组118号。2012年5月7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单位磁县金惠洗选煤有限公司,住所地磁县岳城镇南神岗村。诉讼代表人梁树梅。被告人郭某,已婚,中国共产党员,身体健康或良好,私营业主。2012年6月1日来我局投案自首,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广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冀广检刑诉(2012)第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磁县心诚洗煤有限公司、邯郸天翔洗选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黄某、尹某、郭某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翟章勤、检察员常金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磁县心诚洗煤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尚金荣、邯郸市天翔洗选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尹晓生、磁县金惠洗选煤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梁树梅,被告人黄某、尹某、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8年4月份,被告人黄某未履行合法用地手续开建磁县心诚洗煤有限公司,经邯郸市国土局鉴定,磁县心诚洗煤有限公司占地面积为23.54亩,其所占土地中的14.8亩为基本农田,其中有0.97亩已造成种植条件毁坏,13.83亩已造成耕地耕作层毁坏。2、2008年8月份,被告人尹某未履行合法用地手续开建邯郸市天翔洗选有限公司,经邯郸市国土局鉴定,邯郸市天翔洗选有限公司占用基本农田34.36亩,其中28.06亩已造成种植条件毁坏,其他6.3亩已造成耕地耕作层毁坏。3、2008年7月份,被告人郭某未履行合法用地手续开建磁县金慧物资公司,经邯郸市国土局鉴定,磁县金惠洗选煤有限公司占用耕地14.79亩,其中5.59亩已造成耕地种植条件毁坏,其他9.2亩已造成耕作层毁坏。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单位磁县心诚洗煤有限公司、邯郸市天翔洗选有限公司、磁县金惠洗选煤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认缴行政罚款。上述犯罪事实,磁县心诚洗煤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尚金荣、邯郸市天翔洗选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尹晓生、磁县金惠洗选煤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梁树梅及被告人黄某、尹某、郭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且有证人苏某某证言、磁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卷宗复印件、磁县心诚洗煤有限公司档案信息、从磁县工商局调取的磁县柿园村村委会证明、心诚洗煤厂照片、天翔洗选煤厂照片、金慧洗选煤厂照片、岳城柿园村委会证明、户籍证明、广平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移交函、邯郸市公安局指定管辖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天翔公司基本信息、自然人股东及租赁协议及证明、户籍证明、尹某所占地的勘测图及平面勘测定界图、邯郸市国土局对天翔公司违法占地的鉴定结论、调取证据通知书、金慧公司注册信息档案、罚款收据、金慧公司所占地的勘测图及平面勘测定界图、邯郸市国土局对金慧公司违法占地的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磁县心诚洗煤有限公司、邯郸市天翔洗选有限公司、磁县金惠洗选煤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农用地用途,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黄某、尹某、郭某作为直接负责人员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且主动上缴行政罚款,为国家挽回损失,本院予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农用地管理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磁县心诚洗煤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三、被告单位邯郸市天翔洗选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尹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五、被告单位磁县金惠洗选煤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郭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书强审判员:石广霞人民陪审员:贡晓飞

书记员:张海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