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生,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辩护人杨松,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2)第6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郭某生及其辩护人杨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生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罪名成立。郭某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郭某生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郭某生悔罪、系初偶犯,建议对郭某生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生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文根
书记员:徐少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