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责人刘加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总经理。被告谢实洪。委托代理人赵中义,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郭翔,四川联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谢实洪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徐国书
书记员:高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