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霍山县徽浙长兴担保有限公司。住房所地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凌顺甫,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煦,霍山县落儿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徽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霍山县。法定代表人:吕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志扬,霍山县南岳法律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霍山县徽浙长兴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徽安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霍山县徽浙长兴担保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霍山县徽浙长兴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60元,减半收取5030元,由原告安徽霍山县徽浙长兴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琴
书记员:杨学山(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