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必文,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洪妙婷,女,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漳州市万事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翰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耀辉,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斌莉,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漳州万佳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立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朝阳,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淑丽,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必文、洪妙婷与被告漳州市万事顺贸易有限公司、漳州万佳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必文、洪妙婷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必文、洪妙婷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必文、洪妙婷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郑丽容
书记员:金小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