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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2

张必文、洪妙婷与漳州市万事顺贸易有限公司、漳州万佳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2)芗民初字第7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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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2年文书一审程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文书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张必文,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原告洪妙婷,女,196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漳州市万事顺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翰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耀辉,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斌莉,漳州市芗城区芝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漳州万佳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立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朝阳,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淑丽,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必文、洪妙婷与被告漳州市万事顺贸易有限公司、漳州万佳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必文、洪妙婷于2012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必文、洪妙婷以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必文、洪妙婷撤回起诉。

代理审判员:郑丽容

书记员:金小晶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